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四川省生态农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农业厅业务主管审核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本会是由全省生态农业产业化企业以及相关的教育、媒体、法律、科技等方面的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办会宗旨是:以促进我省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生态农产品市场拓展为中心,通过有效服务帮助会员健康发展。本会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配合相关部门、企业落实国家和省的扶持政策;依据严格程序和科学判断,依法向会员单位提供科学的管理和信息服务;通过组织约束、社会监管、成员自律,使守法、诚信、有责任感的成员单位之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本会定期组织并开展个人会员与企业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并组织各学科各领域富有专业技能的个人会员,施展才能於农业生态领域,去提升生态农业产业化的科技含量和正常经营的组织程度,提高生态农业在对外交往、交流合作方面的整体地位,促进全省生态农业大发展过程中的经营、营销健康而快速的发展。秉承“弘扬生态文明、构建绿色社会、推动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的理念,本会将聘请经济、法律、科技、传媒等方面的高级顾问与个人会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一起工作,为企业会员提供科研及交流、投融资决策、企业形象与品牌提升、市场拓展及产业链建设等方面的有效服务。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贡献力量。
本会主要职能是:为企业会员提供联络与协调、指导与咨询、督促与自律等高效服务。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为社会提供诚信、安全的生态产品信息。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农业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循行业自律,构筑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深入会员企业开展生态农业调查,掌握了解动态。积极向各级政府提出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推广生态农业标准化工作,帮助会员按照相关国际、国内标准组织生产,为其提供有关服务。
(三)通过创办网站、会刊、简报等各种宣传形式,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产业政策、市场趋势、经济运行、国际国内市场预测等信息,建立信息网络,开展政策宣传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探索会员企业与生产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加强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实现公司加农户的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农民互惠互利;
(五)积极发展会员对外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产品展览和项目招商等活动。组织会员中的实用技术人才到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会员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服务,为会员培训有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六)组织新闻媒体对会员发展生态农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对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农业政策法规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
(七)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会员发展的各种活动,引导会员发展公益事业。
(八)帮助促进会员对现在单一种养业按照生态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对会员建立生态农业现代化科技园区提供所需服务,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会员拟建生态农业现代化科技园区的生态、气候、水源、污染源等方面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九)监督会员严格依法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充分履行自己的承诺,构建自律诚信体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本省从事生态农业的企业,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组织或自然人,含到本省从事生态农业工作的组织或自然人,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成绩,热心参与生态农业文化建设活动的企业,进行生态农业文化建设的组织或自然人。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按期交纳会费;
(四)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会管理;
(五)自愿接受本会、社会、政府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生态农业发展促进会入会申请表》;
(二)按本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签署相关承诺书;
(三)须经本会聘请的法律专业机构和专家评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评定通过,以符合入会条件的专家结论为重要依据。
(四)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依法缴纳会费;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有关规定,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履行入会的其他承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要求其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解散或终止本会,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带领促进会各专委会及业务部门与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项目支持。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起草各项管理制度;
(六)对会员奖、惩提出意见;
(七)对会员入会或退会提出初审意见;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生态产业的文化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通过组织生态文化方面的活动收益。
(三)通过社会爱心人士和富有爱心的企业家资助;
(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技术服务、专家团队咨询服务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会负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在依法注销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工资福利等事宜概由本会负责,与省农业厅无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3年6 月 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